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沥青库的等级、类型和组成,技术要求,设备验收,沥青产品包装、留言及计量等要求。
本标准适合用于公路沥青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985 气焊、手工电焊弧及气体保护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J65 工业和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规范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椎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85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中及验收规范
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施工及验收规范
JB/T10094 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等级、类型和组成
3、1等级
沥青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沥青库等级划分
等级 | 沥青库总容量(TV)m3 | 等级 | 沥青库总容量(TV)m3 |
一级 | TV>=100000 | 四级 | 1000= |
二级 | 30000= | 五级 | TV<1000 |
三级 | 10000= | ||
注:表中总容量TV系指油罐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
类型
公路沥青库的型式有导热油加热方式沥青库和热管直热方式沥青库。
3.3 组成
沥青库主要设备包括不同容量的沥青储罐、加热系统、加热炉、输油及热力管道、泵、阀、仪表、电气系统等。
技术要求
4.1 库址选择
4.1.1沥青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护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4.1.2沥青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可能有其他潜在地质灾害的地区。
4.1.3 一、二、三级沥青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1.4沥青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库址选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以上。
b)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三级沥青库洪水重现期50年
四、五级沥青库洪水重现期25年。
C)当库址选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4.2基本要求
4.2.1沥青库的建设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制作,沥青库的设计应符合GB50074的要求。
4.2.2沥青库中配套用的材料和附件需有制造厂合格证明文件,所以零件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2.3各阀门应开启灵活、工作可靠、并在阀门显著位置设置操作指示铭牌。
4.2.4输送泵工作可靠、运行平稳、噪声低、连接处无泄漏。
4.2.5加热罐和输油及热力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铺设均匀,外蒙皮应紧贴牢靠、平整光顺,并保证铆钉在使用过程中不被外蒙皮与骨架剪切、损坏。
4.2.6 加热方式如下:
a)整体加热,适用于发送量不小于50%单个储罐容积的沥青库;
b)分层加热,适用于发送量不大于1/5储罐容量;
c)局部加热,适用于急需的量少用户或需发送少量温度较高沥青的特殊要求用户。
4.2.7焊接
4.2.7.1建库施焊前焊接处应除静锈迹和油污,焊后除静熔渣。
4.2.7.2所有焊接形式和尺寸应符合GB/T985的规定,焊缝表面应均匀整齐。
4.2.7.3沥青储罐、沥青加热罐的焊缝不得有影响强度及密封等性能的裂纹、气孔、烧穿以及漏焊、脱焊、错位等现象。
4.2.8涂漆
4.2.8.1涂漆前应先进行除锈、除油、除污处理,涂刷防锈漆后再涂面漆。
4.2.8.2贮罐涂漆颜色符合防腐等有关规定。
4.2.8.3涂层表面均匀光滑,无脱落、起泡、漏漆及漆痕存在。
4.3;沥青贮罐
4.3.1沥青贮罐应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每24h沥青温度下降值不超过沥青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的5%。
4.3.2 500t沥青贮罐应具有足够的加热面积,保证环境温度在25℃时额定容量的沥青加热24h后能连续供给100℃以上的沥青。
4.3.3 沥青贮罐上应设置液位测量装置和在不同高度两个以上位置安装测温装置。
4.3.4灌顶人孔应安装易拆卸的安全网,人孔周围应设置围栏和操作平台。
4.3.5 沥青贮罐可制成内置式,即在沥青贮罐内设置局部加热罐,能将罐内沥青加热到规定温度,并将罐外沥青加热到流动状态。
4.3.6 热管直热式沥青加热贮罐应能保证在4h内将局部加热罐内的30t沥青从25℃加热到160℃,以便向加热罐内外补充沥青,保证连续生产。
4.4 沥青高温加热罐
4.4.1沥青高温加热罐应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每小时沥青温度下降值不应超过沥青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的1%。
4.4.2 50t以内额定容量加热罐中的沥青中的沥青在3h内应能从120℃加热到160℃以上,加热温度可任意调整。
4.4.3加热罐应设置超温报警装置。
4.4.4加热罐应设置液位报警装置,当液位达到规定位置时除自动报警外并自动停止沥青泵运转。
4.4.5局部加热罐(罐中罐)在承受外压作用后不得有明显变形,自动补油阀应开启灵活。
4.5导热油加热系统
4.5.1导热油加热系统的供热能力应满足设备最大生产能力是的热量需求,热载体温度不低于所需沥青温度的1.3倍。
4.5.2导热油加热炉炉体应由国家安检合格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4.5.3导热油加热炉应具有自动控制工作功能,并具有全过程安全防护措施。
4.5.4导热油的容积不应小于全系统油量的1.2倍,其上应设有液位计和排气管。
4.5.5导热油循环系统至少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一台为工作泵,另一台为备用泵。
4.5.6导热油管路连接应可靠、安全、不得有泄漏。
4.5.7膨胀器的调节容积不应小于系统中导热油在工作温度下因受热膨胀而增加的容积的1.3倍。膨胀器内导热油温度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不高于60℃。
4.5.8膨胀器上应有液位计、液位报警装置。报警时应装置应能自动操作。
4.5.9膨胀器溢流管直径不得小于膨胀管的直径,膨胀管直径不得小于表2所列的数值
膨胀管直径
额定热功率,KW | 0.7 | 1.4 | 2.8 | 5.6 | 11.2 | 22.4 | 33.6 |
公称直径,mm | 32 | 40 | 50 | 70 | 80 | 100 | 150 |
4.5.10 膨胀器安装位置应使底部高出加热炉顶部和系统中所有用热和供热设备的热油液面1m-1.5m。
4.5.11 导热油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导热油主要技术指标
最高使用温度,℃ | 300 | 320 | 330 | 340 | 350 |
运动黏度(50℃),mm2/s | 16-21 | 18-23 | 20-25 | 22-27 | 24-31 |
闪电,℃ | >=190 | >=200 | >=205 | >=210 | >=215 |
酸值,mgKOH/g | =<0.02 | =<0.02 | =<0.02 | =<0.02 | =<0.02 |
凝点,℃ | =<-25 | =<-30 | =<-30 | =<-30 | =<-30 |
残炭,% | =<0.01 | =<0.01 | =<0.01 | =<0.02 | =<0.03 |
馏分(2%),℃ | >=320 | >=340 | >=340 | >=360 | >=360 |
水分,% | 无 |
4.6 热管加热系统
4.6.1热管加热系统的供热能力应满足设备最大生产能力时的热量需求。
4.6.2传热元件热管的材质、管壳的型式,热管的等温性能、启动性能和最大传输功率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热管直热式加热器热管的寿命大于十年。
4.6.3热管加热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功能,并具有全过程安全防护措施。
4.6.4 热管加热器与罐体的连接要安装补偿器。
4.6.5热管的焊接应可靠、安全、不得有泄漏。
4.7加热炉
4.7.1加热炉的设计和制造商应符合劳动部颁发的《有机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程序》的有关要求。
4.7.2 加热炉的热效率应符合表4规定
额定功率,KW | 燃料 | 热效率,% |
=<-0.4 | 褐煤 | >=60 |
>0.4 | >=62 | |
=<0.7 | 烟煤 | >=62 |
>0.7 | >=73 | |
=<1.1 | 油、气 | >=80 |
>1.1 | >=82 |
4.7.3加热炉正常工作时,其噪声应符合JB/T 10094的规定。
4.7.4加热炉应设置有超温报警装置、差压报警装置,并能准确、可靠地自动报警。当各报警装置报警时,相应系统应能自动调节保护。
4.7.5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3271 的规定。
4.8 输油及热力管道
4.8.1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的管径和壁厚应满足流量、压力和温度的要求。管道公称直径大于25mm时,连接方式采用法兰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法兰须用公称压力不小于1.6Mpa。
4.8.2 供热管线密封垫片的材料应采用耐高温、耐腐蚀、采用金属网缠绕石墨垫或膨胀石墨复合垫片。
4.8.3距离较长的受热管道应采用热补偿措施。
4.8.4靠近罐体拐弯的输油主管线在0.5m长度范围内不得安装阀门。
4.8.5管路的最高点应设置放气阀,最低点应设置排泄阀。
4.8.6管路应有保温措施,其保温层表面温度不大于环境温度20℃。
4.8.7管路和接头应清洁、畅通、不得有堵塞和漏油现象。
4.8.8在有海水腐蚀的场合应采取防护措施。
4.9 泵、阀
4.9.1各泵工作应可靠无泄漏,不得有冲击和异常响声。泵的配置应满足使用温度和流量的要求。
4.9.2 各泵入口处应设置过滤阀。
4.9.3泵体不带安全阀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4.9.4 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各阀工作可靠无泄漏,阀的配置应满足使用温度和流量的要求。
4.10 仪表
4.10.1沥青库配套的仪表等级、测量范围和精度应符合使用要求。
4.10.2 仪表安装牢靠、连接可靠、易于观察,凡易碰撞的仪表应加装防护罩。
4.10.3 控制台的仪表、指示灯应齐全,布置应合理、便于维修。
4.11 电气系统
4.11.1 电气线路的布线合理、整齐,各个元件连接牢固、可靠,其绝缘性和安全性应符合GB/T 4064的规范,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同沟铺设。
4.11.2电控柜电源进线与机壳间绝缘电阻不小于2MΩ,并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和安全可靠地接地装置。
4.11.3一、二、三级沥青库应设置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
4.11.4 各控制按钮和开关应便于操作。
4.11.5室外的电气控制箱应严格按户外防水要求设计和安装。
4.12 防雷和防静电
4.12.1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
4.12.2防静电设计应符合GBJ 65.
4.12.3 库区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采用共同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13 消防
4.13.1沥青库内生产性建筑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GB 50074的规定。
4.13.2沥青库储罐、加热炉附近应设置专用消防灭火设施。
4.13.3沥青库内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4.13.4一、二、三、四级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4.13.5 沥青库的控制室、电话间、化验室均应配置灭火器材,宜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其他场所宜选用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
4.13.6一、二、三级沥青库的消防泵应设两个动力源。
4.14 污水处理
4.14.1沥青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石油库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4.14.2 沥青库的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
4.14.3灌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引出防火堤,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油品流出灌区的切断措施。
4.14.4含油污水处理应根据污水哦水质进行相应的调节,采用隔油过滤等设施,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应设调节池。
4.14.5 在沥青库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5 设备验收
验收设备有:沥青罐、输油及热力管道、加热炉和电气系统。
5.1 沥青罐
5.1.1验收前技术资料的准备
5.1.1.1沥青罐设计图纸及验收技术条件。
5.1.1.2沥青罐体:基础复查、罐体壁板、底板、顶板、加热盘管的分项检测报告。
5.1.1.3沥青罐相关部分:罐体除锈及除油、保温材料、外彩钢板、分项检测报告。
5.1.2检测设备
X射线机、水压机、水平仪和线盘等。
5.1.3验收的方法
5.1.3.1底板进行探伤。
5.1.3.2壁板用X射线检测,检测比例按槽焊缝长度的5%。
5.1.3.3罐体进行充水沉降试验,并进行正压及负压试验。
5.1.3.4 罐体除锈、油漆、保温检测按GB 50185.
5.2输油及热力管道
5.2.1验收前技术资料的准备
5.2.1.1库区管线(含锅炉内)设计图纸及验收技术条件。
5.2.1.2管道、焊材、钢管的合格证等分项检测文件。
5.2.1.3管道的试验检测文件。
5.2.2检测设备
X射线探伤机、水压机、空气压缩机、水平仪、压力表等。
5.2.3 验收的方法
5.2.3.1加热盘管按焊接点长度的5%进行探伤检测。
5.2.3.2按GB50235规定,对加热盘管进行水压试验,水压为1.0~1.3MPa。
5.2.3.3管道保温工程按GB 50236规定验收。
5.2.3.4热管的真空度在生产过程中逐根检验,热管充液后在常温下内部为负压的热管应存放72h后用听声法检验“叮当”声为合格。
5.2.3.5 核验原始记录。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记录:
a)管道的压力试验原始记录;
b)管道射线探伤检验报告;
c)建造过程中隐蔽工程(封闭)记录;
d)管道补偿设备安装记录;
e)阀门试验记录。
5.3加热炉
5.3.1验收前技术资料的准备
5.3.1.1加热炉的全套技术资料。
5.3.1.2加热炉试验检测文件。
5.3.2 验收方法
向当地技术监督局锅炉处进行备案验收。
5.4 电气系统的验收
电气系统按GB 50168 GB50169 GB50171进行验收。
6 沥青产品包装、留样及计量
6.1 包装
沥青油液体产品贮运时,应装入油罐、油罐车、油船、铁通等容器。油液注入上述容器时,应根据气温变化情况,考虑到油品的性,留出必要的安全空间,切不可充满。
6.2留样
6.2.1沥青产品交接验收的留样应由交接双方按沥青产品取样法规定,根据交货方式(如油罐、车船)采样。
6.2.2 保留样品的容器应清洁、干燥、标签上写明生产厂(矿、站)名称和发货单位、样品名称、批号、发出产品合格证号码、采样地点(油罐、管线、罐车、油船等得号码)、日期、编号及采样者的姓名,以备查考。
6.3计量
沥青交货验收时使用的量具(流量计、密度计、温度计、卷尺、秤等)均应经国家计量机关鉴定,认为合格并附有校正表者方可使用。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采用交、接双方同意的计量量具。